2005年12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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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打架” 事关罪与非罪
浦江一刑案暴露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多元化问题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对同一个人,一个鉴定结论说是轻微伤,另一个的结论则说不宜评定轻微伤,到底哪个说了算?日前,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极其普通的刑事案子,但庭审中公诉机关和辩护方对人身伤害鉴定结论的争议,暴露了目前人身伤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浦江县检察院指控,去年3月21日晚7时许,浦江人钟某和傅某等人去浦江一家歌舞厅玩时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殴打对方,造成对方4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浦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这4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由此检察院认为,钟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4人轻微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钟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根据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的复核鉴定,其中两人的损伤程度“不宜评定为轻微伤”。按相关法律,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中涉及人身伤害的,规定须3人以上轻微伤。因此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的指控不成立。
  对同样的两个人的伤害进行鉴定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论呢?原来浦江公安局依据的是金华市公安局《关于统一适用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而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参照的是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因而出现了两种结果。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法医学鉴定的若干规定》,更具有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但检察机关认为,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采用的鉴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浦江公安局可以不采用。
  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技术科科长徐林苗。徐科长告诉记者,这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造成的现象。对鉴定来说,确实没有强制性的标准,但一般来说,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作为省一级的鉴定部门,它的鉴定应该更具权威性,而具体到法院对某个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目前则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
  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